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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适用中,最容易被忽略的核心错误是什么?

找法阶段的常见问题

  1. 法律适用只能找成文法吗?
    当然不是。我国《民法典》明确认可习惯的法源地位,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,习惯完全可以作为裁判依据。真遇到没有成文法规定的新类型案件,别直接说“法律没有规定”,去找找交易习惯、行业惯例,说不定就找到了裁判依据。

  2. 上位法一定优于下位法吗?
    错。只有当两者都是同一机关制定,或者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的时候,才适用上位优先。如果下位法是依照上位法授权作出的变通规定,比如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继承相关法律作出的变通,那必须优先适用下位变通规则。

  3. 旧法优于新法的情况存在吗?
    当然存在。核心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,除了有利溯及之外,行为发生在旧法生效期,纠纷发生在新法生效后,依然要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法。很多人拿到案子一看新法刚出,直接就用新法,完全不管行为发生时间,这不踩坑才怪。

  4. 特别法一定优于一般法吗?
    不对,这个规则的前提是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。如果是不同机关制定的,特别法和一般法压根不适用这个规则。更何况如果特别法是旧法,一般法是新法,还要分情况判断效力,根本不能一概而论。

  5. 指导性案例能不能直接作为法律适用依据?
    不能直接写在裁判依据的法条部分,但说理部分必须参照。如果你是律师,办案的时候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指导性案例,一定要主动提,法官如果不参照,上诉的时候这就是一个很有力的上诉理由。很多新人不知道这一点,放着有力的武器不用,太可惜。

  6. 法理能不能在裁判里用?
    真的可以。当没有成文法规定,也没有合适的习惯可以用,法理完全可以用来填补法律漏洞。早几年的虚拟财产继承案件、个人信息侵权案件,很多都是依靠法理完成法律适用的,别不敢用。

民事案件法律适用找法思维导图
民事案件法律适用找法思维导图

涵摄推理中的常见问题

  1. 法律适用就是简单的套公式吗?
    哪有这么轻松。太多人以为就是把事实往法条里一套,得出结果就完了。根本不是这么回事。你要对事实做剪接整理,提炼出符合法条要求的要件事实,还要对法条本身做解释,中间每一步错了,结果就错了。

  2. 法条解释只是学者做的事,办案不用管?
    大错特错!每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,都离不开法条解释。同一个词“占有”,物权法里的占有和刑法里的占有解释完全不一样,同一个“过错”,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也天差地别。不解释,你怎么套?

  3. 把整个案件的生活事实原封不动交给法官就行?
    不对。你要把乱糟糟的生活事实,转化成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要件事实。你跟法官说三小时对方怎么欠钱不还、怎么骂人怎么耍无赖,不说一句“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,符合借款合同的违约构成要件”,这不是法律适用,这是说故事。没用的。

  4. 法条里的但书不用特意关注?
    怎么可能不关注!好多人只看法条正文的构成要件,完全不看后面但书的排除性规定。比如你算故意伤害,对,符合构成要件,但被害人是正当防卫,但书直接排除了行为的违法性,你不考虑但书,整个法律适用全错。踩过这个坑的,哪个不是输得莫名其妙!

  5. 先有结论再找法条,这种反向法律适用不对吗?
    说实话,实践中百分之八十的疑难案件,都是先有直觉结论,再回头找法条验证的。你是人,不是机器,碰到案子不可能完全没有预先判断。只要你不是为了偏帮某一方硬找歪理,只是先得出结论再做验证,这种方法完全没问题,不用有心理负担。

  6. 法条竞合的时候只能适用一个法条?
    不对。比如常见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,法律本来就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哪一个,又不是只能挑一个。有些竞合甚至可以同时主张,根本没有只能用一个的说法。

  7. 法律没有规定就是法律漏洞,只能驳回起诉?
    不对啊!法官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就拒绝裁判,这是基本原则。真有漏洞,你可以用类推适用,可以用习惯,可以用法理来填补,直接驳回,那就是偷懒,也是法律适用的严重错误。

法律适用三段论涵摄逻辑关系示意图
法律适用三段论涵摄逻辑关系示意图

结果校验阶段的实用问题

结果校验阶段的实用问题
结果校验阶段的实用问题
  1. 只要找对了法条,结果就一定正确?
    不对。你找对了法条,还要看结果是不是符合立法目的,是不是符合公序良俗,是不是符合常识。严格套法条得出一个违背基本人伦的结果,那一定是你法律适用错了。泸州遗赠案那个案子,不就是典型吗?严格套继承法的法条,遗赠确实有效,但结果违背公序良俗,最终调整了法律适用的结果。

  2. 法律适用只需要讲法律效果,不用管社会效果?
    不过话说回来,哪有完全脱离社会效果的法律适用啊?法律本身就是社会价值的产物,每一个法条背后都带着立法者对社会秩序的期待,你适用法律的时候怎么可能完全不考虑结果对社会的影响?当然我不是说让你不顾法律乱讲,只是说你要做结果校验的时候,把社会效果纳入考量,没毛病。

  3. 利益衡量在法律适用里有用吗?
    太有用了。疑难案件之所以难,就是因为两边都有道理,都能找到对应的法条,这时候你就要把利益摆出来衡量,哪一种利益更值得保护,衡量完了再选法条,结果才妥当。比如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侵权案件,一边是名誉权保护,一边是公共知情权,这不就是典型的利益衡量吗?

  4. 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排除法律适用吗?
    不一定。如果是任意性规范,当事人当然可以约定排除,法律本来就尊重意思自治。但如果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,你约定了也没用,排除不了,写进合同也等于白写。做商事业务的朋友,这个点一定要记死,多少合同无效都是因为踩了这个坑。

  5. 行业惯例能改变法律适用的结果吗?
    如果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,行业惯例又不违背公序良俗,当然可以。很多时候我们解释合同条款,都会把行业惯例作为重要依据,解释不同,法律适用的结果自然也就不同了。

  6. 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民事案件有核心区别吗?
    当然有,最大的区别就是罪刑法定原则。刑事案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,绝对不能类推适用不利于被告人的规则,民事案件完全不一样,民事可以类推填补法律漏洞,这个核心区别千万不能搞混。

  7. 同一个案件能不能同时适用不同部门法的法律?
    当然可以。比如开车撞到人,撞成重伤负主要责任,那既构成交通肇事罪,要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,又构成侵权,要适用民法典赔对方的损失,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,同时适用完全没问题,民刑交叉也不是只能选一个走啊。

说白了,法律适用从来不是背熟法条就能做好的事,是要不停踩坑不停总结才能摸透的手艺。最核心的错误,就是把它当成了死板的套公式,忘了它本身是一个需要不断校验、不断调整的动态过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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