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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外合同纠纷中最容易踩坑的法律适用误区是什么?

做了快12年涉外民商事诉讼,见过太多当事人因为在法律适用上踩坑,最后本来稳赢的案子打得一塌糊涂。

真的。

别觉得这是离普通人很远的专业术语。你签的海外代购合同、公司签的跨境采购协议、甚至刷境外短视频平台碰到的侵权纠纷,全绕不开这四个字。

常见认知偏差:大家对法律适用的普遍误解

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冲突规范逻辑流程图
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冲突规范逻辑流程图

很多人以为,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”本合同适用X国法律”,这个条款就一定作数。大错特错。

去年接的一个案子,国内做精密零部件的厂商,和东南亚的采购商签合同的时候,对方的法务直接把模板里的适用法条款改成了”适用新加坡法”,厂商的老板觉得反正都是做生意,没当回事。后来对方拖欠了300多万货款,我们起诉到国内法院,对方直接拿出合同说要适用新加坡法。

最后法院怎么认的?直接认定这个适用法约定无效。为什么?因为整个合同的履行地、签约地、当事人的主要经营地全在国内,对方当时改条款的时候根本没和厂商协商,属于格式条款里加重对方责任的内容——厂商作为非专业的商事主体,根本没有能力去检索新加坡关于买卖合同的所有强制性规则,这个约定从一开始就不是双方的真实合意。

你看,就这一个坑,多少人栽过?

问:法院处理民商事案件时,法律适用的第一步要做什么?

先定性。对,就是先给整个法律关系“贴标签”——这是合同纠纷?是侵权纠纷?是物权纠纷?还是身份关系纠纷?别觉得这步没用。定性错了,后面找的所有法律依据全是错的。之前有个案子,当事人把朋友之间的帮忙代持房产的纠纷按合同去告,法官花了快半年才发现,这个关系本质上是物权归属的确认,不是合同违约,后面整个法律适用的逻辑全推倒重来,多花了8个月的审理时间。

问:当事人能不能随便选境外法律来管自己的普通民事纠纷?

分情况。纯商事主体之间签的、没有涉及公共利益、没有涉及弱势群体的跨境合同,大概率是可以选的。但如果是纯国内的纠纷,比如两个住在同一个城市的邻居,因为装修噪音吵起来了,非要约定适用德国民法典来判谁对谁错——法院绝对不会认。为什么?因为这种纠纷和境外法没有任何实际联系,选了也白选。

问: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合同里,写了“所有争议适用某外国法”,这个约定有效吗?

10个案子有9个是无效的。别抱侥幸心理。消费者是弱势群体,这是法律明确要倾斜保护的对象。你一个境外的电商平台,用户全是国内的普通消费者,服务全是针对国内用户提供的,直接甩一个格式条款说要适用平台注册地的法,本质上就是逼着消费者放弃本国法律给的保护,这种条款从写出来的那天起就没有效力。

问:侵权责任纠纷里,能不能由当事人自己选适用的法律?

可以,但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选。别搞错时间点。侵权还没发生的时候,你俩提前约好“以后要是你把我撞了,咱们适用哪个法”——这个约定没用。只有等侵权事实真的发生了,双方坐下来谈赔偿的时候,共同商量选哪个法来处理后续的赔偿问题,这个约定才是有效的。

不同场景下法律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边界对比表
不同场景下法律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边界对比表

规则细节:那些法条不会明说的适用边界

问: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,碰到外国法内容查不到的情况,会怎么处理?

直接用我国的法律。别听那些境外律师瞎忽悠,说什么查不到外国法就会驳回起诉。不存在的。之前有个涉及美国加州法律的纠纷,双方找了三个美国律师出法律意见书,都没把加州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则说清楚,法院最后直接适用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了,一点不拖泥带水。

问:法律适用过程中,什么叫“先决问题”?举个实际的例子?

说白了就是,你要解决的主问题之前,得先解决一个绕不开的小问题。比如你要确认一笔涉外遗产的继承权,首先得先确认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是不是合法有效——这个婚姻效力的认定,就是先决问题。别觉得这是小事,很多涉外继承的案子,打了好几年,最后卡壳的根本不是遗产怎么分,是前面的婚姻效力到底该适用哪个法来认。

问:劳动合同纠纷里,双方约定适用境外法,为什么大多时候法院不认?

因为劳动合同里的劳动者,和普通商事合同里的主体不一样。劳动者是要靠工资吃饭的,没有和用人单位对等的谈判能力。哪怕你真的签了字,说好了要适用境外的劳动法律,只要劳动者在国内实际工作,法院基本都会直接适用国内的劳动法律规则来判,不会管你们之前的约定。毕竟劳动基准是底线,碰不得。

问:同一份合同里既有国内交易内容又有跨境交易内容,法律适用怎么拆分?

拆分着来。哪个部分的内容和哪个法域有实际联系,就用哪个法的规则去管。比如一份跨境采购合同里,关于货物质量的部分,因为交货港在国内,就适用国内的产品质量法;关于跨境运输的部分,因为船公司是境外的,航线全在公海,就适用对应的国际海运规则。别想着一份合同从头到尾只能用一个法,太僵化了。

问:法官在找法律依据的时候,碰到法条冲突了怎么办?

按效力位阶来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,新法优于旧法,特别法优于一般法。但说句实在话,真碰到法条冲突的时候,法官首先要判断的是,这个冲突的规则是不是涉及公共利益。如果涉及,那直接拿效力最高的那个规则来用,没什么好商量的。

问:适用外国法会不会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?边界到底在哪?

这个边界其实比大家想的宽。不是说只要用了外国法就违反公共秩序。比如外国法里关于合同违约的赔偿计算方式和我们不一样,这个不算违反。但如果外国法的规则承认一夫多妻、承认种族歧视、承认规避我国的强制性税收规则——那直接就给挡出去,绝对不会用。

问: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,和普通财产权纠纷有啥不一样?

核心区别是,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太强了。你在国内注册的商标,只有在国内的法域范围内才有专用权。你不能拿着一个在美国注册的商标,跑到国内法院说别人侵犯了你的商标权,要求适用美国的商标法来判。说白了,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侵权认定,基本全是按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来的,意思自治的空间特别小。

问:当事人要是故意选和争议完全没关系的第三国法律,法院会认吗?

看情况。如果是两个商事主体,平时做的全是跨境生意,选一个在国际商事领域通用的、规则很成熟的第三国法律——比如新加坡法、瑞士法,哪怕和争议没有直接的物理联系,很多时候法院还是会认。但如果是两个完全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主体,为了规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,故意扯一个根本不认识的第三国法律来用——那绝对不认。

实务提醒:普通人容易忽略的实操要点

问:法律适用过程中,“强制性规定”的优先级到底有多高?

高到可以直接推翻所有当事人的约定。不管你合同里写了什么,只要碰到我国法律里的强制性规定——比如关于金融监管、土地管理、劳动保护的规则——直接就按强制性规定来,你们之前的约定全不算数。别想着钻空子,没用的。

问:网络服务侵权的案件,现在的法律适用规则有没有新变化?

有。之前大家都觉得,网络是虚拟的,没有边界,法律适用乱得很。现在的规则很明确:如果是普通用户起诉境外的网络平台侵权,只要平台的服务是面向国内用户提供的,用户经常居所地在国内,直接适用国内的法律就行。不用再绕来绕去找什么服务器所在地的法。

问:要是同一个纠纷,好几个国家的法律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,法律适用怎么选?

首先找冲突规范的指引。我国的冲突规范怎么说,就按什么顺序找。比如涉外侵权的案子,首先看侵权行为地在哪,然后看当事人有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,最后再看有没有当事人事后选的法律。别上来就说“我觉得我们国家的法最好就用我们的”,那是不讲规则。

问:涉外离婚纠纷里,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,为什么经常和婚姻效力的适用规则不一样?

因为婚姻效力是身份关系,要和婚姻登记地的规则挂钩;但夫妻财产分割是财产关系,更多要考虑双方的共同经常居所地,甚至允许当事人自己选。很多人搞混这两个规则,在离婚官司里绕了好几年都没理清楚财产分割到底该用哪个法,真的太折腾了。

问:什么是“直接适用的法”?和之前说的强制性规定是一回事吗?

不完全是。直接适用的法,是那些不需要通过冲突规范指引,就可以直接跳出来管案子的规则。比如关于外汇管制、关于反垄断的规则,不管你合同里选了什么法,这些规则直接就适用于案件,根本绕不开。它比普通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优先级还要高一点。

问:律师帮当事人做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设计的时候,最容易漏掉什么风险?

最容易漏掉所选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和我国公共秩序的冲突。之前有个客户,非要在跨境的融资合同里选适用开曼群岛的法律,结果我们查了之后发现,开曼法里关于股权质押的实现规则,和我国关于金融机构股权质押的监管要求完全冲突,最后这个条款根本执行不了,白忙活了半天。真的,别觉得选个听起来很“高端”的离岸法域就厉害,能落地才是最重要的。

问:法院在认定法律适用条款效力的时候,会不会考虑当事人的真实缔约意图?

当然会。如果有证据证明,当时写这个条款的时候,一方根本没看,是另一方偷偷塞进去的——那这个条款哪怕写在合同最显眼的位置,也不会被认可。别拿那种格式条款里的霸王约定当尚方宝剑,法院看的是真的意思表示,不是纸面上的文字游戏。

说真的,法律适用从来不是什么飘在天上的学术概念。它是你真的碰到纠纷的时候,决定你能拿出什么依据、能拿到多少赔偿、整个官司要打多久的核心规则。

别等到案子都到法院门口了,才想起来翻合同看看当时写了什么法律适用条款。

晚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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