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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适用中,最容易踩坑的误区是什么?

基础认知类常见问题

1. 法律适用就是把事实套进法条吗?
错得离谱。很多刚入行的新人,甚至不少当事人都这么想,真的太天真。法律适用从来不是单向的“事实找法条”,是要不停在事实和规范之间来回拉扯,把复杂的生活事实剪切成符合法条构成要件的法律事实,也要把抽象的法条解释成适配本案具体情况的规则。哪是套上去那么简单。

2. 只有法官才需要考虑法律适用问题?
不对。原告起诉定法律关系,本质就是选法律适用,选错了,比如把侵权当成违约起诉,最后请求不被支持,直接败诉。被告答辩要挑错,你不得先看对方法律适用对不对?哪怕是普通人谈合同选准据法,那不就是提前约定法律适用?谁都躲不开。

3. 新法一定优于旧法对吗?
不对。这个规则有前提,从旧兼从轻你总听过吧?只有同一机关制定的同一位阶的法,新规定和旧规定对同一事项都有规定,才用新法。如果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之前,本来就该用旧法,要是新法对当事人更有利,才例外能用新法。刑事行政领域,这个例外用得不要太多。

4. 上位法一定优先于下位法适用?
真不一定。上位法效力高是没错,但如果上位法只做了原则性规定,授权地方或者部门做具体实施规定,那当然优先适用下位的具体规定。比如你打一个小区物业纠纷的官司,上位法民法典只规定了业主的撤销权,当地的物业管理条例做了更具体的实施细则,那肯定优先适用细则啊。上位法总不可能管到每个地方的细节,对吧?

法官裁判法律适用思维导图
法官裁判法律适用思维导图

司法实务中常见的法律适用疑问

5. 同一个案件多个法条都能适用,只能选一个用?
怎么可能。请求权竞合的时候当事人可以选,但很多时候本来就是多个法条一起用。比如你主张违约责任,要先用法条确认合同有效,再用法条确认对方违约,再用法条算违约金,三个法条一起用才对,缺一个都不对。

6. 习惯可以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吗?
当然。民法典写得明明白白,法律没有规定的,可以适用习惯,前提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。很多地方的传统交易,很多行业长期形成的惯例,真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,就是能拿来用的依据。

7. 指导性案例可以直接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吗?
不能直接当成法条引用,但你必须要找。现行规则是,法官裁判如果和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不一致,必须要做出说理,你代理案件的时候找个对应得上的指导性案例,赢面真的能大很多,我跟你说,别嫌麻烦,这个真有用。

8.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法律适用依据吗?
当然算。实务里百分之八十的案件,裁判用得最多的不是法律本身,是司法解释。法律太抽象了,司法解释把规则拆得明明白白,法官不可能不用。

9.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能直接在国内案件适用吗?
分情况。民商事领域的国际条约,除了我们声明保留的条款,大多都能直接适用。比如海运领域的《海牙规则》,很多海事案件直接用。但像WTO这类需要转化的条约,不能直接用,得用国内转化后的立法。

民事案件法律适用冲突处理对照表
民事案件法律适用冲突处理对照表

办案实操中常碰到的法律适用问题

办案实操中常碰到的法律适用问题
办案实操中常碰到的法律适用问题

10. 一审法律适用错了,上诉改判的概率大吗?
很大啊。民诉法明确说了,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,二审必须改判、撤销或者变更。事实错了可能还要发回重审,法律适用错了,二审直接就能改,这是明摆着的错,跑不掉的。

11. 找对了法条就等于法律适用正确吗?
扯。法条找对了,解释错了,还是错。比如同样是“不可抗力”,新冠疫情刚暴发的时候,同样引用同一个法条,不同法官对“不能预见不能避免”解释不一样,判决结果天差地别。找法条只是第一步,解释对了才是核心。

12. 刑事案件能类推适用法律吗?
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,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允许的。比如某个量刑情节,法律没有明文写进去,但是类似情节有从宽规定,你类推适用给被告人争取从宽,完全没问题,法官不会说你错。

13. 合同约定了适用外国法律,法院就一定会按约定来吗?
不一定。约定了也不能突破我国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,不能违反公共利益,涉外案件里,因为约定的外国法违反我国公共秩序,最后被排除适用的,一点都不新鲜。别以为写了合同就万事大吉。

14. 之前别的生效判决对同一个问题的法律适用,法官必须照搬吗?
当然不用。个案的事实差一点点,结果就不一样,之前的判决只能当参考,不是必须要和之前判得一样。很多当事人拿别的判决来拍我桌子,我都只能说,那个案子的事实和你的不一样啊,没用的。

15. 法律适用的时候能不能考虑道德因素?
说实话,怎么可能完全不考虑。法律本身就有公序良俗这样的概括条款,适用公序良俗的时候,本来就是把公共道德、普遍的公平观念装进去。只是不能本末倒置,不能先讲道德再套法律,得先框住法律的框架,再在里面做价值判断,这个度要把握好。

16. 所有法律适用冲突都要报最高院裁决?
想多了。只有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,没法确定怎么用的时候,才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。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冲突,也是先找国务院提意见,国务院说用地方性法规那就直接用,说用部门规章才要找全国人大常委会,哪那么多都要最高院管啊。

17. 如果法条本身有歧义,法律适用的时候该按谁的解释来?
先按普通公众能理解的文义解释来,这是最基本的。要是文义说不通,再体系解释、目的解释,一层层来。有官方的立法解释、司法解释,那肯定优先按官方解释来,别自己瞎发挥。

18. 回到开头的问题,法律适用最容易踩的坑是什么?
就是把法律适用当成找法条的机械活,以为找着和事实沾边的法条就完事了。说白了,法律适用的核心从来不是找法条,是把法条和事实捏对,捏对了,才叫对。差一点,结果就是天差地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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