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础概念常见疑问
什么是刑法上的紧急避险?
就是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公共的、私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只有刑法里有紧急避险吗?
不是。民法里也有。民法的紧急避险更多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,本质逻辑和刑法一致,都是保大放小。
紧急避险的起因是什么?
必须得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。不能是你自己臆想出来的危险,那不算。
假想避险算紧急避险吗?
不算。按照假想防卫的逻辑处理,有过失定过失,没过失定意外事件。
危险只能来自于人吗?
当然不是。自然灾害、动物侵袭、甚至突发疾病都可以,比如为了送病危的人去医院闯红灯,这就是典型的紧急避险啊。
自己招来的危险能成立紧急避险吗?
要看情况。你故意招惹野狗咬你,回头你把狗打死,那肯定不算。如果是你轻微过失引来危险,或者别人招惹你你只是正常反应,那还是可以算的,规则没那么死。
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能不能主张紧急避险?
一般这种情况定正当防卫,但也不是绝对。比如坏人持刀追杀你,你慌不择路撞开路边人家的门躲进去,弄坏了人家的院门锁具,这就是紧急避险,对吧?

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
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吗?
对,这是核心构成要件。如果还有别的更温和的办法,你偏要选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方式,那肯定不能成立。
迫不得已就是一点别的办法都没有吗?
说实话,实践中不会卡这么死。毕竟当时情况紧急,谁能瞬间想到十全十美的解决办法?只要你选的方法是当时场景下相对合理的,法官一般不会揪着一点不放。
能不能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牺牲别人的生命?
这个争议很大。目前通说认为,生命权是最高的平等权利,不能为了一个人的生命牺牲另一个人的。凭什么你的命就比别人金贵?
那如果是多个人的命换一个人的命呢?
通说还是不行。生命不能量化比较,一条命和一百条命,本质上都是无价的,不能说一百条就一定大于一条,这是法律守住的人性底线。
职务上、业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能不能主张紧急避险?
针对你本身职责范围内的危险,不行。比如消防员不能说火太危险我不去了,那是你的工作。警察不能说歹徒太凶我躲了,不行。这是你的职责要求。
消防员救火的时候为了阻止火势蔓延拆了邻居的房子,算紧急避险吗?
哦,不对,这种情况当然算。这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损害较小的财产权益,完全符合要求,他只是不能对自己面临的职务危险主张免责,不影响这种情况成立紧急避险。
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是什么情况?
就是你损害的权益比你保护的权益还大,或者二者相等,那就是避险过当。比如你为了躲对面冲过来的车,急打方向把路边无辜的行人撞死了,那就是明显过限。
避险过当要负刑事责任吗?
要,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这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。

责任认定的最后疑问

紧急避险造成损害,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?
按照民法典的规定,由引起危险发生的人赔偿。如果危险是来自自然力等没人引起的情况,那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。
紧急避险人自己要不要赔钱?
只要没超过必要限度,不用。过当了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到底怎么分?
其实核心记住一点就够:正当防卫损害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的利益,紧急避险损害的是无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。记住这个,基本就不会错。
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,能不能成立紧急避险?
当然可以,法律从来没说只能保护自己的私人利益。
开车的时候突然冲出来一个行人,为了躲他急打方向撞到别的正常行驶的车,算紧急避险吗?
算啊,只要你避险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,就不用负刑事责任,民事责任也由引发危险的行人承担。
学术上总说紧急避险是阻却违法还是责任免除,这个很重要吗?
对普通人来说真的不重要。学术争议是学者的事,只要符合要件就不会定罪,对当事人来说结果都一样,没必要纠结这个名词。
回到开头的问题,紧急避险真的不用负刑事责任吗?
大多数符合构成要件的紧急避险,确实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。但如果成立避险过当,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,只是法律明确要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,尺度放得很宽。遇到危险别慌,只要你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,没超出合理边界,法律会给你撑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