说实话,每次接到紧急避险的咨询,我第一反应不是给当事人讲法条,而是先问一句:“你真的没别的路可走了吗?”因为紧急避险这四个字,意味着你为了保全一个利益,去损害另一个原本受法律保护的利益。这事儿,法律允许,但条件是苛刻得让人怀疑人生。
什么是紧急避险?别把它和正当防卫搞混
先来硬核定义。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说得很清楚:“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,造成损害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注意啊,这里强调的是“正在发生的危险”,而不是什么“即将发生的”或者“你感觉会发生的”。所以问题来了:什么是“危险”?是自然灾害、动物袭击,还是别人拿刀追你?都算。但如果这个危险是你自己招来的呢?这就是后话了。
很多人会把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搅在一起。虽然都是“紧急”的事,但正当防卫是对人的不法侵害的还击,而紧急避险是对其他危险源的规避,而且伤害的对象往往是无辜的第三者。举个例子,狗追你,你把狗打死——这是紧急避险,因为狗不是“不法侵害者”。但如果是人拿刀砍你,你把刀夺过来反过来刺他——那是正当防卫。如果你为了躲刀,把旁边小卖部的摊子掀了,那部分可能算紧急避险。明白吧?一个是对付人,一个是对付非人(或者说,损害的是无关者)。这个区别,实务中经常搞混。

说道这里,有个很核心的构成要件必须注意:紧急避险要求“不得已”。这就是为什么我不爱这案子——因为“不得已”是主观判断,法官事后看,总是觉得你当时还有别的选项。
“不得已”三个字,比你想的苛刻多了
“不得已”意味着什么?意味着在当时的情况下,除了损害那一小部分利益,你没有任何其他办法可以避免危险。说白了,就是“两害相权取其轻”。可问题在于,这个“轻”怎么衡量?
举个例子,你在山上遇到山火,前面有一条河,你跳进去游走了。但如果你为了逃命,把别人的快艇抢走,结果快艇主人被留在岸上差点烧死——那你可能就不是“不得已”了,因为你明明可以往另一个方向跑。这里就引出法益权衡的问题。
刑法理论通说认为,要成立紧急避险,你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或者至少等于你损害的利益。注意,不是“大于”,是“大于等于”?严格说是“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所损害的权益”。如果为了保护自己的手机,去把别人的手机砸了?那肯定不行。但为了保住命,去砸别人的手机?可以。但为了保住自己的一只手,去砍掉别人的头?绝对不行。因为生命法益是最高位的,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了其他法益而牺牲生命。这就有一个经典问题:紧急避险能不能用别人的命换自己的命?司法实践和主流观点都认为:不能。因为生命权平等,你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。哪怕你正被老虎追,把旁边的人推过去喂老虎,那也是故意杀人。这里头没有“不得已”的空间。

回到“不得已”本身。实务中,法官会考察你是否尝试过其他手段,比如能呼救而不呼救,能逃跑而不逃跑,那就不是不得已。你必须是“唯一选择”,而不是“最优选择”。一字之差,天壤之别。还有,时间上的“正在发生”——危险必须迫在眉睫。你说“我预感明天会地震,所以今天把别人的房子拆了”,那叫神经病,不叫避险。
几个能让你翻车的“坑”

这里要提醒几个鲜为人知的点。
第一,职务上、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,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推卸职责。比如消防员冲进火场、警察面对持刀歹徒,你不能说“我有危险,我避险去”。法律明明白白写着,这些人“不得避免本人的危险”。当然,这个“不得避免”不是绝对的,比如消防员也有生命危险时,可以撤退,但撤退的标准更严格。
第二,自招危险。什么叫自招危险?你自己故意惹事导致危险发生,然后你再用避险行为去损害他人。比如你故意激怒一条狗,狗咬你,你为了保护自己把别人推倒摔伤。这个能不能算紧急避险呢?学界有争议,但主流观点认为,如果你故意自招危险,那就不能主张紧急避险,因为这不是“不得已”,而是你自找的。如果你过失自招呢?比如你开车不小心撞到护栏,汽油泄漏有爆炸风险,你赶紧把旁边一部豪车推倒去挡火焰——这种情况下,可能还是能成立紧急避险的,因为你没有杀人的故意。但小心,这里也会因为“自招”而让你责任加重。
第三,避险过当。如果你采取的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,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,那就构成避险过当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怎么算“过当”?还是那个法益权衡。你就损了一个小钱包,去救了一栋大楼,那没问题。但如果你为了救自己的一根手指头,砍断了别人的整个手臂,那就明显过当。
那么在民事上呢?紧急避险行为毕竟损害了别人的利益,谁赔?这就引出下一个大坑。
紧急避险之后呢?民事责任跑不掉

很多当事人以为,紧急避险嘛,刑法不究,民事也免责?想得美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,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,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。如果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,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,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等等,也就是说,如果危险是别人引起的,你避险损害了无辜第三人的利益,那找引起险情的人赔。但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,你避险损害了别人,你呢?你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但基于公平原则,需要给予适当补偿。哎,这“适当补偿”又是一个扯皮的点。所以实务中,很多紧急避险的案子,最后都变成了民事补偿纠纷。
还有一个常见误区:紧急避险是“正对正”,不像正当防卫是“正对不正”。所以紧急避险中,被损害的那个人是无辜的,他有权利要求赔偿。你抢了他的东西,他找谁?法律给出了路径,但现实中,你赔不赔得出来,就是另一回事了。
写在最后:法律不是冷冰冰的公式

有人说,紧急避险是“立法者在一个两难困境中做的无奈选择”。我同意。每个案子都有血有肉,有时候为了救一个人,你不得不得罪另一个人。但法律给了我们框架,就是让这种选择不是任性的。记住:紧急避险不是万能挡箭牌,它只属于那些真的走投无路的人。
好了,我知道你想问很多。别急,我一次性把关键问题给你列出来——当然,答案都在前面,这里就当速查表。
- 问:什么是紧急避险?答:为了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。
- 问:构成要件有哪些?答:危险客观存在且正在发生、出于保护合法利益、实在不得已、未超过必要限度。
- 问: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何区别?答:正当防卫抵抗的是人的不法侵害,紧急避险针对的是所有危险,且避险损害的对象往往是无辜者。
- 问:这里的“危险”包括哪些?答:自然灾害、动物侵袭、人在特定情形下的侵害等。
- 问:“不得已”怎么理解?答:在当时情境下没有其他更合适的办法。
- 问:必要限度怎么把握?答:保护的利益至少大于等于损害的利益。
- 问:避险过当怎么处理?答:负刑责,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- 问:能否为了救自己的命而牺牲他人生命?答:绝对不行。
- 问:消防员、警察能主张紧急避险吗?答:有特定职务责任的人不能为避免本人危险而放弃职守。
- 问:自己招来的危险能避险吗?答:故意自招的不行,过失自招的视情况。
- 问:紧急避险造成别人损失谁赔?答:找引起险情的人,自然原因则予以一定补偿。
- 问:紧急避险与紧急救助有什么不同?答:避险是自救,救助是救他人。
- 问:法益权衡有客观标准吗?答:看一般理性人站在当时情境下的判断。
- 问:危险“正在发生”怎么认定?答:已经出现或迫在眉睫,不是臆想。
- 问:有没有经典案例参考?答:实务中常见,但每个案例具体条件不同,需要专业判断。
好了,这么多问题一股脑抛出来,估计你也看累了。但至少你知道了,紧急避险不是随便说说就能成立的。如果你真摊上这事,别慌,先找律师,把时间线捋清楚,把“不得已”的证据固定下来。就这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