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础认知类常见问题 基础认知类常见问题 问:什么是法律适用? 答:说实话,很多入行两三年的律师都没搞懂,以为就是翻法条凑给法官看。不对。法律适用是把抽象的法律规则,投射到具体案件事实,得出裁判结论的过程。差之毫厘谬以千里。 问:只有法官能做法律适用吗? 答:当然不是。你写代理词梳理争议焦点,论证你的观点,本质就是在提出你的法律适用方案,说服法官采纳。行政机关执法做处罚,也是法律适用。不是只有法院坐堂问案才谈得上这个。 问: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是什么关系? 答: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置步骤。你拿到一个法条,都不解释它的构成要件、适用范围,怎么把事实套进去?说白了,没有解释就没有适用。 规则适用类常见问题 民事判决书法律适用错误说理部分 问:上位法一定优于下位法吗? 答:大部分情况下没错,但例外真不少。比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、单行条例,本身就有权对上位法做变通,当然优先适用。还有上位法明确授权下位法可以做出特殊规定的,下位法优先。别死套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口诀。 问:特别法一定优于一般法吗? 答:记住,只有同一机关制定的、位阶相同的法律,才谈得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。位阶不同,直接回到上位法优先的规则,别记口诀记傻了。 问:新法一定优于旧法吗? 答:先不说溯及力的”从旧兼从轻”大原则,就算同一机关制定的,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,也不是直接用新法。得找制定机关裁决哦。很多人都漏了这一步。 问:找不到明确对应的法条,法院能不能直接判案? 答:当然可以。诚实信用、公序良俗这些民法基本原则,本身就是正式法律渊源,本来就是用来填补法律漏洞的。只不过不能动不动就抛开具体规则直接用基本原则,那才是法律适用错误。 问:适用民间习惯有什么限制吗? 答:有三条硬杠杠。第一,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习惯才能用;第二,习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;第三,习惯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。缺一个都不行。 问: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错误怎么区分? 答:说实话,很多上诉状都分不清,混在一起说。其实边界挺清楚:事实认定错,是你把案件基本事实搞错了,主体认错了,金额算错了,证据认反了。法律适用错,是事实没错,你找错了规则,套错了法条,责任划分错了。当然,很多时候两者缠在一起,不耽误你分别主张。 问:程序法适用错,算不算法律适用错误? 答:很多人以为法律适用只说实体法,大错特错。程序法也是法,该用普通程序你用了简易程序,不该驳回起诉你驳回了,管辖错了,这些都是法律适用错误。严重的一样要撤销原判决。 中国法律适用效力位阶排序表 上诉再审实务类常见问题 上诉再审实务类常见问题 问:一审发现法律适用错了,二审一定要发回重审吗? 答:不对。只要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,仅仅是法律适用错了,二审直接改判就可以。只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,才会发回重审。别抱着一定要发回的执念,直接改判反而更快拿到结果。 问:上诉只说”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”,不说哪里错,行不行? 答:那肯定不行啊!你都不告诉法官哪里错了,法官怎么给你审查?现在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范围审查很严格,你不说清楚,大概率直接给你驳回上诉。别犯这种低级错! 问:原审法院漏引了必须适用的法条,算不算法律适用错误? 答:算啊。哪怕最终裁判结果是对的,漏引法条本身就是程序错误,只是不会因为这个就改判结果,但错误就是错误。要是因为漏引法条导致结果错了,那必然改判。 问:原审法院多引了一条无关的法条,算不算法律适用错误? 答:这个真不一定。如果多引的法条不影响最终裁判结果的认定,只是法官笔误多抄了,一般不会认定为法律适用错误,更不会因此改判。抠这种细节对当事人没好处,别浪费精力。 问:同一个案子,一审二审法律适用不一样,正常吗? 答:太正常了。比如一审判决后,出了新的司法解释,或者有了新的指导案例精神,二审按照新规则改判,完全合法。这不是一审错了,是规则变了。 问:涉外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准据法,法院能不能不适用? 答:除非你的约定违反了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,或者违反了我国强制性直接适用的法,或者约定本身无效,不然法院必须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,不能硬套中国法。 问:适用司法解释算不算合法的法律适用? 答:当然算。司法解释本来就是最高院对法律适用的统一解释,是我国裁判的正式依据,裁判文书直接援引完全没问题,不存在什么”司法解释不是法律所以不能用”的说法。 问:最高院的指导案例能不能直接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? 答:边界要搞清楚:指导案例不是正式法律渊源,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写在判决主文里。但是办案件必须参照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,如果法官明显违背了已经发布的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,依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,你上诉再审都可以拿这个说事儿。 搞懂法律适用的这些细节,才是真的能帮当事人解决问题,不是只会背空洞的口诀。